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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领证必须在所在区吗领证不用回户籍地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1-31 10:23:17

  一般情况下结婚证不可以异地办理,需要到一方住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例如如果你的另一半是当地的户口,那么你们是可以在这个地方领证的。

  如果是在辽宁、山东、广东、重庆、四川、江苏、河南、湖北武汉、陕西西安办理结婚登记的,则可以异地办理,因为上述地区自2023年至2023年开展了为期两年的结婚登记跨省通办的试点。

  1、首先男女双方都要准备身份证原件。年龄是必须符合的法定婚姻登记年龄的,目前是男方22周岁,女方20周岁,必须是周岁。

  3、户口本里面有个地方要注意一下,就是婚姻状况这一栏如果没有写未婚,或者是写了其它内容的,最好就是到到户口本所在地加上“未婚”的内容。

  1、目前在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江苏省、河南省、湖北省武汉市、陕西省西安市实施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当事人在这些地方居住的,可以在异地领取结婚证;

  2、目前在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实施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当事人在这些地方可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

  3、当事人不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就必须回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进行办理。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居民、澳门居民、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居民、澳门居民、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领结婚证在辽宁、山东、广东、重庆、四川、江苏、河南、湖北武汉、陕西西安可以异地办理结婚登记。其他地区需要回男女一方户口所在地领结婚证。结婚证可以到男女任何一方的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领取。民政部2023年5月19日宣布,经国务院同意,6月1日开始,将在辽宁、山东、广东、重庆、四川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江苏、河南、湖北武汉、陕西西安实施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试点期限为2年。若男女双方均为非本地户籍的内地居民,且居住在上述试点地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目前异地登记结婚只在少数城市在试点,这些试点城市可以办理异地登记结婚。大多数城市是办不了异地结婚登记的。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在双方户籍所在地之一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登记。

  地址: 武汉市蔡甸区振华路与朱山湖大道交叉路口往南约50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

  符合申请结婚登记要求的持本人登记照片、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共同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双方在现场填写好申请结婚登记的文件。

  结婚登记申请准备的证件材料视个人情况而定,如内地居民申请结婚登记,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婚检证明、单身无配偶证明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无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等材料,若离过婚的申请再婚,还需持离婚证件。

  外国人,如常驻我国的外国人、外籍华人等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登记,需持有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等材料。

  婚姻登记处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与审查,查明证件、证明是否与结婚条件相符合,若对提交的申请材料有不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通常会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情侣会给予婚姻登记,给当事人发结婚证;对于离婚想再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会注销其该当事人的离婚证;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会根据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告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需要离婚的双方根据要求签订离婚协议书,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2、符合规定的相关有效身份证件,如户口本、身份证、港澳台通行证、护照等;

  婚姻登记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次审核。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当事人会收到一份《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与离婚登记申请条件有差别的,不给予相关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出关于离婚登记申请受理的回执单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有不愿离婚的想法,可以持相关材料,如本人的有效身份证、《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回执单丢失可不提供,但需要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需求,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在离婚冷静期到期后的三十日内,双方没有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的,视作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离婚冷静期到期后的三十日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那么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日作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的相关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例如双方签订好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照片、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等,共同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事人,不提供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若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的离婚登记告知书,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出具。

  2、到市卫计委备案的医疗机构进行驾驶人体检(车管总所内可体检)(具体体检医院可下载交管12123上查询)

  三、办理地点:车管所武昌总所自助服务区、各车管分所、辖区交通大队和社区服务站、各警邮网点,也可通过“网上车管所”、交管12123、微信武汉交警等线上办理。

  第五十五条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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